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4-18 点击数: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公务接待,例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洁建设,根据《金华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1. 接待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接待,主要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2. 接待类别

    实行“统一管理、对口接待”,按不同类别分工负责:

    (一)学院邀请和联系的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协作单位以及其他来我院检查工作、考察访问的领导和来宾,由党院办负责接待。

    (二)各系(部)或职能部门邀请、联系的领导和来宾,由各系或各职能部门负责接待。如需邀请院领导出席,由党院办负责协调。

    (三)对于确需校外就餐的公务接待活动,一律由党院办确定用餐地点。

  3. 接待管理

    (一)公务接待应该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二)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应取得来访单位公务活动公函、知悉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对于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三)坚持公务接待审批原则,公务接待须事先填写《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学院层面的公务接待,在学院食堂安排就餐的,由党院办负责人审批;在校外安排就餐的,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各系(部)和职能部门负责的公务接待,在学院食堂就餐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在校外就餐的,需部门负责人和党院办同时审批。

    (四)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格执行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学院公务用车由党院办负责安排,各部门公务接待需使用学院车辆的,应提前填写《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派车单》。

    四、接待标准

    (一)接待住宿由党院办统一安排。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有合作协议的酒店,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结算。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得安排住宿用房。

    (二)一般性的公务接待提供食堂快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学院食堂,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如确有需要到校外用餐的,一般安排在与学院有协议的农家餐馆,菜肴以当地菜和农家菜为主。接待标准不得超过60元/人﹒餐(含饮料,用餐标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适时调整)。同城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用餐。

    (三)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经费管理

    (一)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院级招待费单独列示;职能部门、系(部)招待费列入部门定额包干费用。

    (二)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本单位邀请函)、菜单等。

    (三)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接待费用应严格控制在年度控制数之内,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暂行)》规定审批报销,职能部门(系、部)招待费和会议费不得超出部门定额包干费的30%。

    六、控制范围

    (一)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禁止学院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以任何名义相互宴请。

    (二)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应该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口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插彩旗,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四)公务接待过程中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七、监督检查

    (一)适时公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党院办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对公务接待相关支出和票据合规合法性进行检查,监察审计处对公务接待费用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监督。

    (二)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党院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来访单位

来访人数

接待部门

来访时间

公务活动

项 目

事项

时 间

地 点

预算金额

陪同人数

用餐

住宿

其他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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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内容(需注明有无公函或本单位邀请函)

接待对象

姓名及职务

职能部门、系(部)意见

党院办意见

分管领导

意 见

经办人: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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