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系(部):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审批管理,有序稳妥推进改革,提高经费使用绩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对《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财务审批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2016年9月21日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暂行)
为了加强和改进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程序,有序、稳妥推进改革,防范财务风险,更好地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审批原则
(一)根据“预算控制、归口管理、勤俭节约、阳光运行”的原则,学院经费支出重点保障教育发展支出,并实行财务公开。
(二)经费审批以当年学院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坚持专款专用和经费开支标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三)经费审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经审核后不符合国家、省、市和学院有关制度规定的,均不予办理。
(四)坚持“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权责合一,责任分明。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职责的分工和所授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二、审批权限
(一)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全院财务工作的议事领导机构,学院年度收支预决算、预算调整追加、重大投资及相关制度等财务管理决策均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其中大额度资金使用及重要项目等安排在启动时需细化计划支出方案报会议集体研究。具体项目包括:新建工程类项目,投资合作类项目,10万元以上维修和采购类项目,工程量招标后变更10%以上项目,资薪酬(劳务报酬、顾问费)初次确定或额度变动,10万元以上专项课题、培训、赛事、活动等支出,学生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困难补助、食堂补助等财政性拨款,未列入年度预算或超预算的项目及其他重要事项。上述事项完成后应将执行结果上报党政联席会审核。
(二)实行有限授权审批管理。定额包干费用,包括办公费、耗材费用、差旅费、邮电费、交通费、部门招待费、会议费、咨询劳务费、印刷资料专用材料费等(其中部门招待费和会议费支出不得超出部门定额包干费的30%),单笔支出1万元以下,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各部门(系);1万元以上的支出须经各部门(系)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各部门(系)负责人应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上级与学院规定、分管领导要求进行审批。
项目经费,由各部门、归口职能管理部门按照财经法规、上级规定和学院制度要求,提出经费使用建议方案,分管院领导统筹安排,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实行校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机制。校务监督委员会履行日常财务支出监督职责,对各项财务审批支出及管理情况根据需要即时抽查,抽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根据会议决议督促整改,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三、审批程序
(一)定额包干经费(单笔)
1万元以内,经办人→部门(系)财务联系人→部门负责人
1万元以上(含)需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二)项目经费及其他经费(单笔)
⒈10万元以内:
(1)学生管理、行政后勤等支出
5万元以内,经办人→ 部门(系)负责人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计财处审核 → 分管业务院领导
5万元(含)—10万元以内,经办人 → 部门(系)负责人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计财处审核 → 分管业务院领导 → 分管财务院领导
(2)教学科研支出
经办人→ 部门(系)负责人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计财处审核 → 分管业务院领导(院长)
⒉10万元-20万元:
经办人 → 部门(系)负责人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计财处审核 → 分管业务院领导 →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
⒊20万元以上:经办人 → 部门(系)负责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计财处审核→ 分管业务院领导 →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法人代表
按规定程序审批完成后,交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
四、审批职责
各经办人、审批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履行相应职责。
(一)经办人凭正式有效的业务发票,按内容真实填写相关的报销单,财务联系人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初核,再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批)。
(二)部门(系)负责人应按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如实审核(批),验证业务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并对包干经费或权限范围内其他经费支出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全责,对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及时向党院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提供统一格式的报销审批单,并对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对费用、票据的合规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负责。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要求附会议纪要。
(四)各部门(系)应严格把关,检查应履行的程序是否到位,按职责办理。计财处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经济政策监督各部门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按照预算项目审核各部门开支范围及标准,定期公布各部门(系)经费使用情况,对经费支出内容和程序进行财务监督,对不合规的审批不予办理,并上报领导。
五、其他规定
(一)各部门(系)应确定一名财务联系人,负责本部门(系)的报账工作。各部门(系)应将财务联系人的名单报计划财务处备案,若人员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
(二)公务报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三)部门报账原则上每周集中报送审批一次。
(四)涉及到审批人本人开支的,原则上实行交叉审批。
(五)不得跨年度报销。
(六)学院每年组织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及财务监督情况将作为各部门(系)经费使用情况的依据,并将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体现。
(七)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由校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