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1-21 点击数:

转发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教计[2002]152号

各高等院校,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2年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不得提高。各学校招收的自筹经费研究生和课程进修班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原非经营性资产从高校剥离后,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学生宿舍住宿收费。

(一)各高校住宿费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应付住宿费收费执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控制在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内。7月底前应将执行的住宿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学生宿舍内水电实行一室一表管理的,学生住宿费中应包含学生每人每月消耗3吨水和3度电的费用,在此额度内各高校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水电费,超过额度部分,可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收费标准向学生按实收取。

三、加强代办收费管理。由高等学校统一代办的收费仅限于教材费和体检费二项。学生保险应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一律不得代理代办。学生运动服装、宿舍内床上用品等,可由学生自行购买,也可以在学生自愿基础上,由学校或后勤服务机构统一代办,但严禁从中加价牟利。

四、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各高校要用足用好按学费收入的20%提取的资助经费。完善以“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政策,继续开通“绿色通道”,允许“先报到、后交费”。

五、按照学生守则规定,对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的学生(包括成人教育),台在入学一月内发生的,学费应全额返还给学生,在第一学期内发生的退还50%,第二学期内发生的可不予退还。休学、留级学生复学后执行就读届收费标准。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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